首页 >> 招生就业 >> 就业指导 >> 详细内容
    就业指导 >> 正文
    职业学校实习安全教育—严守1个“严禁”、27个“不得”
    日期:2025-05-12 11:08:55  发布人:jxxszz  浏览量:323

    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,针对中职生实习提出了1个“严禁”、27个“不得”,为实习管理划定了“红线”。

    1个严禁:

   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。

    27个不得:

    实习组织方面

    1.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,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。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。

    2.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,由职业学校安排,学生不得自行选择。

    3.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。

    4.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。

    5.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。

    实习管理方面    

    6.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,不得安排学生实习。

    7.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,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。 8.不得安排、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。

    9.不得安排、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。

    10.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》中禁忌从事的劳动。

    11.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禁忌从事的劳动。

    12.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、夜总会、歌厅、洗浴中心、电子游戏厅、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。

    13.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、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。

    14.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。

    15.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、井下、放射性、有毒、易燃易爆,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。

    16.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、法定节假日实习。

    17.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。

    18.实习报酬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。

    19.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。

    20.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、培训费、实习报酬提成、管理费、实习材料费、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。

    21.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。

    22.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。

    23.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,不得迟报、瞒报、漏报。

    实习考核方面

    24.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,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。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。

    25.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。

    安全职责方面

    26.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。

    27.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;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,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。

     

    微信公众号同步,点击链接了解更多详情《职业学校实习安全教育—严守1个“严禁”、27个“不得”》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E-BhXAfrtiGZuFjr91clHA

    核发:jxxszz 点击数:323【收藏本页】